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
日前,《廣東省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發布?!掇k法》指出,生產者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主動實施召回,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缺陷消費品。
《辦法》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掇k法》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者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
此外,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消費品缺陷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各地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在消費品缺陷信息采集、數據共享、快速預警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辦法》還提出,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依法對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安全負責。
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造成生產者、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已實施召回的,《辦法》提出,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辦法》進一步厘清生產者責任。生產者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主動實施召回,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召回的消費品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不得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此外,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自缺陷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或者收到缺陷召回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定召回計劃,不得隱瞞需要召回的缺陷消費品范圍和數量,并將召回計劃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